时间:2018-07-13
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和监控力度,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系统完整、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应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按照“分级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总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指导、督查、考核及奖惩。各子公司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具体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第一责任人职责,责任体系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八条 树立“珍爱生命,平安旅投”的安全理念,把安全生产文化作为集团公司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集团公司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成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委会主任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担任。安委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指令和规章制度等,研究布署和指导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集团公司总体要求,提出年度安全生产指导思想、目标责任、工作重点、关键措施,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审议安全工作报告。
(三)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确定阶段性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定期向党委会、董事会报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情况。
(四)检查、监督、评价、考核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和安全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或参与组织事故调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六)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奖惩事宜。
各子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组织结构成立安委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责任。
第四章 会议与培训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掌握集团安全生产动态,制定安全生产管控措施,消除和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切实加强集团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结合安全生产具体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消防、防汛、地灾、交通等安全生产知识;
(五)相关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六)发生事故后抢救伤员、排险等应急救援知识。
第五章 制度与保障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当明确一名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该副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应明确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逐级负责,层层落实。各子公司应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针对具体不同突发事件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的演练。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要依法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对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督查检查等工作细节作出安排,并报送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应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信息统计报表,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子公司应按照要求将安全信息统计报表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需要的其他安全生产信息应按照规定时间、格式及时报送。
第七章 事故与调查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赶往事发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与上级保持联系,在规定时限内如实上报相关情况,听取上级指示。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报送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为配合事故调查,事故单位应做到:
(一)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记录、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就事故涉及问题限期做出解释说明;
(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负面影响。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各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安全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失职渎职、违规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以及规范安全管理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